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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医院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医院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发布日期:2019/9/9 | 发布人:管理员

国家发改委在2006年《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在具体执行中,各地制定了明确细则,部分省市要求医院售药以500元为线:单价500元以下的药品,加价15%;单价超过500元的药品只加价75元,由此,大多数医院能够保持加价率低于15%,这里的加价收入就是药品加成收入。

政府负责试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试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公立医院要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政府将提供经费保障。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在三年医改中,哈市逐步将试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公立医院将逐步消除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将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是指患者享受医生诊断和药品调剂等服务所交的费用)、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药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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